5月12日,自然資源部網站發布《關于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的通知》(以下簡稱《通知》)!锻ㄖ分荚谶M一步優化礦產資源領域營商環境,服務新一輪找礦突破戰略行動,增強能源資源保障能力!锻ㄖ吩谠械V業權登記管理政策基礎上,放寬在礦業權轉讓等方面的限制,精簡審批登記環節和申請要件的條件。
礦產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,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事關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。
近年來,全面實行礦業權競爭性出讓,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方式調整為按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。在此背景下,放寬礦業權人綜合勘查開采礦種限制的政策條件已經具備,《通知》明確規定,除油氣和非油氣礦產之間、非煤探礦權勘查煤炭資源以及勘查放射性礦產等4種特殊情形外,探礦權人對勘查區域內的礦產資源開展綜合勘查、綜合評價的,無須辦理勘查礦種變更(增列)登記,按照實際發現的礦產編制礦產資源儲量報告。探礦權轉采礦權時,根據儲量報告確定開采礦種并向具有登記權限的機關申請采礦登記。
《通知》對礦業權轉讓管理政策放寬。為進一步搞活礦業權二級市場,鼓勵社會資本投入礦產資源勘查開采,《通知》取消了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競爭方式取得的探礦權轉讓年限限制。將協議出讓取得的礦業權轉讓限制年限由10年調整為5年。同時,對勘查開采主體有特殊資質要求的礦種,在符合要求的申請人之間,轉讓變更不受5年限制。
《通知》在探礦權轉采礦權管理方面進行了完善。一是規定探礦權轉采礦權無須注銷原探礦權。二是簡化探礦權轉采礦權程序。將原來先劃定礦區范圍,后申請采礦權新立登記兩次審批合并,簡化為直接申請新立登記一次審批,明確采礦權申請人依據擬申請的礦區范圍編報相關資料,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審查時對礦區范圍一并審查確定。
《通知》在規范探礦權變更登記管理方面規定,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探礦權申請變更主體,不受持有探礦權滿2年的限制。以協議方式取得的探礦權申請變更主體,應當持有探礦權滿5年。母公司與全資子公司之間、符合勘查主體資質條件申請人之間的轉讓變更可不受5年限制。
《通知》在礦業權登記申請要件方面進行了精簡優化。一是取消探礦權申請資料中的地質資料匯交憑證等4項資料,采礦權申請資料中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保部門批復文件等5項資料。二是改變資料獲取途徑,企業營業執照等2項資料改為通過政府間信息共享獲取,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。三是對采礦權延續登記剩余保有儲量證明材料等3項資料進行了簡化調整。四是對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查意見(范本)進行了精簡優化。
(關鍵字:銅)